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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5169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公司经营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京基御景中央****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ALT1W。

经营者:蔡欣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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