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5169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公司经营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号码:220-87-77410。
代表人:郭锡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京基御景中央****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UALT1W。
经营者:蔡欣纯。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裕百汇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