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708号原告:郭耀强,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民委员会红星村四巷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臣,广东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漫翠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蒲排北五巷3号405。
经营者:赵翠。
被告:温州一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一道455号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谋忠。
原告郭耀强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雅漫翠贸易商行、温州一卫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453167.8、名称“洗漱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郭耀强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郭耀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耀强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