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41号申请人:郑州张百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Q。
法定代表人:曹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磊,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振强,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金牛区博鳌保健用品批发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三组8组,注册号510106601820917。
经营者:徐振强。
被申请人:成都市济世博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6号新区10栋1层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Q。
法定代表人:徐振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张百年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振强、金牛区博鳌保健用品批发部、成都市济世博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张百年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振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0万元或其他等额固定财产。
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048423401002000039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张百年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振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张星星书记员肖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才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