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2号 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鸿竹雍啟科技园B栋宿舍首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44542D。
法定代表人:吴会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文,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杰,居住地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