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5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光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宝山,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仁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光明及辩护人宋宝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光明及王志琴(已判刑)是夫妻关系,2013年下半年始,王志琴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高庄村的出租房内灌装假酒,后于2013年底、2014年底陆续雇佣王长光(已判刑)、何清霞(已判刑)、段学山(已判刑)灌装假酒,被告人钟光明负责运输制酒材料及成品假酒。
2014年2月28日,民警在该出租房等处扣押牛栏山白酒2414箱、醉流霞白酒140箱、金六福白酒34箱、京都二锅头白酒1290箱、永丰牌京王子家宴白酒348箱、以及商标6箱、包装箱164捆、压盖机3台、贴标机1台、酒瓶18袋及车牌号为×××厢式货车1辆。
经商标权人鉴定,带有牛栏山、醉流霞、金六福、京都、永丰牌注册商标的物品均系侵权产品,扣押的白酒共价值人民币50.2万余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钟光明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产品鉴定证明、产品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钟光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钟光明系从犯,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以及其他同案犯的判决结果,希望能够适用缓刑。
2、被告人钟光明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3、被告人钟光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对其犯罪行为有了深刻认识。
4、被告人钟光明系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光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钟光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钟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