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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岸华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395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岸华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华宇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395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岸华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城市星座19号门面,注册号500108600303325。

经营者:张川华。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岸华宇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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