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09号 原告:孙军叶,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韩全啓,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350098132Q,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大徐村1弄5号。
法定代表人:应尚余。
原告孙军叶诉被告永康市上尚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叶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孙军叶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军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