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140号原告: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桃源大道西端9号。
法定代表人:李远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双舱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东路8号3号楼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双舱服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湖北乐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