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67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翔,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湖区尚品玛特超市,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人民西路36号。
经营者王定明。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湖区尚品玛特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