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4执376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鹤园便利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小区13栋1门1楼。
经营者:舒韦春,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舒韦春,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鹤园便利店、舒韦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鹤园便利店、舒韦春至今未按该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鹤园便利店(经营者舒韦春,公民身份号码:×××2810)、被执行人舒韦春的银行存款37066元;
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70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