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07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夏9楼A30室。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美神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X312465560。
经营者:陈瑞锦,女,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2************984。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美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美神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