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6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垣县丹妮副食店,住所地长垣县蒲北区杨滑枣村蒲苑社区步行街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8MA46505F17。
经营者:郭胜建。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丹妮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