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民初6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冠宇生活便利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
经营者:刘士勋,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东城区冠宇生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