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2020)粤73民初412号原告:徐宝洲,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智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1。
被告:广州海罗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星光映景16层K1232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徐宝洲诉被告广州市智帕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海罗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宝洲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徐宝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宝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徐宝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