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4613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武彬,男,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律师费用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方武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