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21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益全,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固始县赵岗乡曹寨村曹寨组,现租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东部新城3号楼2单元9楼。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喻益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退还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左志萍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潘 弘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