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29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区星华通讯商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门外商贸城118A号。
经营者:李然,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海关区星华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