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终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大后工业基地(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幢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合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马淑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上诉称:确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法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一审被告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也没有侵权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追究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的案件应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没有确实证据显示上诉人在保定市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追究上诉人侵权责任的案件应该由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其主要理由是二者销售、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
关于保定市明华实业有限公司裕华生活广场、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系本案实体审理需要判定的问题,不能作为本案一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理由。
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永康市亚泰杯业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的管辖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