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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0知民初1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牡丹江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1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经营者:陈义。

被告:牡丹江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被告牡丹江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艾尚优品生活馆、被告牡丹江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差额525元,退还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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