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34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移联手机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6R1A9H,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互助路泰阳国际南1层B区美恒手机广场A区30号。
经营者:许昌敏,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白鹤镇中泽村4组46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移联手机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城东移联手机经销部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400元退还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左志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陕 珊书记员 雷 蕾书记员 保昕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