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1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1号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Q。
法定代表人:刘庆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宝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羊龙新村54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4。
法定代表人:崔远方。
申请执行人安徽淘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63158元,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及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华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远方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4月20日代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了案款人民币63158元及执行费847.37元。
2020年4月26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847.37元后,本院已将案款人民币63158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7.37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民初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