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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084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49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聚福社区芳华一区一巷3号福靖苑德丰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冰清。

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侵犯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港乐购便利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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