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27号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苏开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富塘路150号2-3楼。
法定代表人:李涛。
被告:李涛,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夏电子有限公司、李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