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29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琪涵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经营者:杜参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琪涵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2021年3月23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