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86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理人:盛某,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开发区硕果园水果超市,住所地扬州市顺达路59号(名兴花园)50-101。
经营者:胡飞,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开发区硕果园水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