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24号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大竹林街道恒山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235667。
法定代表人:RolandArthurLawrenc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渝,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世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和平村上场口组,注册号500113607890970。
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世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