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0294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喻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彬,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武,广东勰思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美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