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5民初226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上午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娇,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吉亩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WNP2D0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众彩果品市场****法定代表人:吕玲。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南京吉亩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