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0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003号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楼2095铺。

法定代表人:陶伟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游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十六街区****7 法定代表人:马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郑满玉,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卢士公司)与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人公司)、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讷西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塞卢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金,阿讷西公司及猫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塞卢士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阿讷西公司、猫人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塞卢士公司ZL20173038××××.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宣传资料;

2.连带赔偿塞卢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8月21日,陈炜明申请了名称为“内衣套装(发热纱钻石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73038××××.9,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19日,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塞卢士公司经陈炜明的独占授权,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有权对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进行维权。

塞卢士公司系专业设计生产内衣的生产企业,已使用涉案专利进行了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获得良好市场效益。

自塞卢士公司专利产品上市以来,塞卢士公司发现阿讷西公司、猫人公司仿冒其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猫人/MIIOW”品牌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阿讷西公司、猫人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构成共同侵权,导致塞卢士公司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

猫人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上“猫人/MIIOW”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阿讷西公司与猫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塞卢士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赛卢士公司诉请。

塞卢士公司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阿讷西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表现为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猫人公司辩称:1.猫人公司没有实施任何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并未从中盈利,即使法院认定专利侵权,猫人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猫人公司与本案涉案产品的供货商杭州湃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湃沃公司)签订有《授权协议》,该协议中2.6条明确约定因湃沃公司不合理使用造成的任何经济或者法律责任,均由湃沃公司承担,因此给猫人公司造成的损失,也由湃沃公司赔偿。

如果法院认定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协议,也应由湃沃公司承担。

湃沃公司为阿讷西公司的供货商,并且出具情况说明,即使判令猫人公司应承担经济责任,为避免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讷西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

阿讷西公司辩称:1.阿讷西公司仅为销售商,涉案商品系供货商湃沃公司从义乌市奥莉针织有限公司进的货物(以下简称奥莉公司),具有合法来源。

湃沃公司与阿讷西公司共同出具说明,对于涉案商品的来源进行了梳理。

阿讷西公司与湃沃公司为合作关系。

阿讷西公司在天猫网上开设的“miiow猫人阿讷西专卖店”,出售的涉嫌侵害塞卢士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系湃沃公司提供,涉案产品上的商标系湃沃公司经猫人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实际生产者为奥莉公司,有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打款凭证、合同编号及产品货号为证,足以证明阿讷西公司出售的货物具有合法来源,在阿讷西公司已经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本案中塞卢士公司并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阿讷西公司实际销售不多的实际,塞卢士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偏高。

3.若认定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阿讷西公司愿意根据猫人公司与湃沃公司之间的协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8月21日,案外人陈炜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内衣套装(发热纱钻石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2018年3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73038××××.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该涉案专利的用途为用于女性内衣服饰穿着,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是使用状态主视图。

外观设计产品套件1为上衣,套件2为裤子。

2019年9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8年5月1日,塞卢士公司与陈炜明签订《专利许可协议》,取得上述专利的独占许可权,许可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

2018年12月6日,塞卢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赵武向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吴赵武登陆detail.tmall.com网站,输入hr930111账号及密码,进入店铺名称为miiow猫人阿讷西专卖店的天猫店铺,点击“工商执照”,显示涉案店铺经营者为阿讷西公司,购买名为“猫人保暖内衣女套装秋衣秋裤女打底衫薄款棉毛衫性感美体内衣套装”1件,选择“均码”、“优雅性感蓝”立即购买并完成付款,订单号为254017677074654404。

该产品网页显示产品售价为129元,月销量861,累计评论167,有库存。

商品详情页面显示“品牌名称:MiiOW/猫人;

品牌:MiiOW/猫人”2018年12月1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赵武签收了一件韵达快递,运单编号为3832338270731。

吴赵武拆开上述快递包裹,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交于吴赵武处。

2018年12月14日,吴赵武登陆www.taobao.com网站,输入hr930111账号及密码,在“已买到的宝贝”、“查看物流”中查看254017677074654404订单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韵达快递、运单号为3832338270731。

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12009、12227、12257号公证书。

www.taobao.com网站“miiow猫人阿讷西专卖店”店铺的经营者为阿讷西公司。

猫人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注册资本为5217.3913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猫人品牌的管理、咨询及知识产权的服务,服装的设计、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等。

阿讷西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服饰、鞋帽、箱包、文化用品、家居用品等。

猫人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注册“Miiow/猫人”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为2014年3月13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6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3日。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塞卢士公司以多名被告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在本院起诉了11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塞卢士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2400元并聘请律师出庭。

当庭打开塞卢士公司提供的由上述公证处密封的被诉侵权产品。

阿讷西公司认可其实施了销售行为。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注有猫人公司的商标,并标有“生产商: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比对,塞卢士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设计。

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对此无异议。

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提交了申请日为2017年5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29日,专利号为20173017××××.2名称为“女装上衣(VE轻塑身)”的专利文献,提出现有设计抗辩。

经比对,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一致,胸部的薄纱设计为惯常设计。

塞卢士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在上衣领口、胸部纹饰及上衣背部纹饰均存在区别,且现有设计的专利权人系案外人陈炜明。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缴费记录、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商标查询信息、专利许可协议、公证书及发票、专利文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塞卢士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独占被许可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内衣套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中,涉案专利最能表明其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使用状态主视图,该主视图的设计要点在于V领、胸部蕾丝形状及胸部折线、腰腹部花纹等及其结合;

胸部蕾丝形状成树枝或树叶状设计,胸口中央有一似树叶设计;

左右侧胸部隆起采用缝合斜折线实现;

腰腹部正面竖条纹呈裙状,腰腹部左右侧有与人体腰线平行竖条纹。

经庭审比对,塞卢士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构成相同设计。

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胸部蕾丝形状、腰腹部条纹分布存在细微区别,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两者属于近似设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

本案中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提交的专利号为20173017××××.2“女装上衣(VE轻塑身)”的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29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18年3月9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进行比对。

经比对,本院审查认为侵权产品的胸部蕾丝形状及背部花纹与现有设计区别明显,不属于相近似的设计,不构成现有设计。

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还主张涉案产品的薄纱设计为惯常设计,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薄纱设计及胸部蕾丝形状属于惯常设计,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即使该设计属于惯常设计,本案专利也是对其进行部分使用而构成整体外观独有的设计特征,显然不属于惯常设计与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该现有设计抗辩亦不能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本案中,塞卢士公司主张猫人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阿讷西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阿讷西公司自认其实施了销售行为,且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展示侵权产品,对外作出销售的意思表示,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系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关于猫人公司是否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本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侵权产品在天猫网商品详情页标注有“品牌:MIIOW/猫人”以及侵权产品外包装袋所标注的制造商系猫人公司,地址,地址与猫人公司的住所地能够基本对应涉案店铺及侵权产品外包装与服装标签均标注有猫人公司注册的商标,能够认定猫人公司系侵权产品制造商且实际销售了侵权产品,本院对塞卢士公司指控猫人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行为予以认定。

关于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提供了情况说明、采购订单、微信聊天记录、领款及打款记录、授权协议等证据,欲证明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奥莉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提交的案外人湃沃公司、阿讷西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仅有公司盖章,并无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且法定代表人亦未出庭说明情况,本院对该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其余用以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均仅涉及案外人湃沃公司与其他案外人,与本案的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并无关联,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也未提交阿讷西公司与湃沃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故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本院认为,侵权产品外包装及洗标上均印有猫人公司商标及猫人公司为制造商的信息,结合涉案店铺名称、品牌及侵权产品店铺链接名称均标注有“猫人/MIIOW”字样,本院认定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综上,猫人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阿讷西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已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塞卢士公司的相应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侵权产品猫人公司尚有库存及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处尚有宣传资料,故本院对该部分诉请亦不予支持。

关于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塞卢士公司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猫人公司、阿讷西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考虑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8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3月9日;

2.猫人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阿讷西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侵权产品售价为129元,月销量861,累计评论167;

4.猫人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8日,注册资本为5217.3913万元。

阿讷西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7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5.塞卢士公司就涉案专利在本院起诉了11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委托同一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塞卢士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付出一定的维权成本。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38××××.9、名称为“内衣套装(发热纱钻石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3038××××.9、名称为“内衣套装(发热纱钻石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权的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三、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被告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其中1100元承担连带责任,由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原告广州市塞卢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杭州阿讷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