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823号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下水径吉华路红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3。
法定代表人:余家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刘小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财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年丰社区横岭工业区永达巷****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7。
法定代表人:朱艳娟,执行董事。
被告:朱艳娟,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巍、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财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朱艳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