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307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威斯登工业园**幢div> 法定代表人:王金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石狮市稳盛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5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审判长 林玮珊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黄有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