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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101号
案件名称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住所地河南省杞县官庄乡官庄村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守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辉,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知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杞县官庄农机供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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