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2288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烈,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强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80号华欣商住楼01栋103号门面。
经营者:刘志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睿强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