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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2747号之一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2747号之一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碧霞,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南航大道北30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R。

法定代表人:晏育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梓,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存款共50万元。

冻结期间为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

现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为由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上述支付宝账户中的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步绅皮具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存款共5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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