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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76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初176号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论岘洞,YangjinPlaza)。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住所地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

经营者:崔素娥。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是原告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原告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全球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爱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012年7月27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2年7月27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1269883号“ROBOCARPO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014年1月2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3847267号“变形警车珀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8类:玩具;

玩具汽车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玩具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经原告授权;

同时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安巴(Amber)”、“珀利(Poli)”、“海利(Helly)”等作品,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57227号、57228号、57229号、57230号公证书,证明事项:原告主体身份。

证据2:(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56号、73957号、73958号、73959号公证书,第11269861号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页截图,证明事项:原告享有《Amber》(安巴)、《Helly》(海利)、《Poli》(珀利)、《Roy》(罗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商标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等。

证据3:中国政府网、人民网等媒体对原告系列产品的报道,(2019)厦鹭证内字第73960号公证书(爱心大使聘书),(2019)深前证字第054066号公证书,证明事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系列作品和商标经持续播放、推广和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证据4: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事项: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5:(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024号公证书、侵权产品,证明事项:被告销售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及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

证据6:维权支出,证明事项:原告因本案维权所支出的鉴证咨询服务费用600元、调查费用82980元(多起案件合计支付)。

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6,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

该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为一立体机器人小汽车,其形象特征为:正面为机器人小汽车面部,有两个向上的耳朵,两只耳朵中间有“+”点缀,耳朵下方长方形面部有两个圆眼睛,弯眉毛,凸起的椭圆形鼻子,鼻子下方两侧各有一圆形点。

正面图变形后头部两侧有两只胳膊,下方有两条腿;

该美术作品后部为汽车尾部造型,变形后有胳膊和腿的造型;

侧面看该作品有四个轮子。

(见下图一)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8,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

该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为一立体机器人小汽车,其形象特征为:正面为机器人头部形象,有帽沿儿,帽沿儿上部有一横条装饰,帽沿儿下部有两个圆眼睛,横眉毛,凸起的椭圆形鼻子,鼻子下方有横线状嘴,嘴两侧各有一长方形装饰。

正面图变形后头部两侧有两只胳膊,下方有两条腿;

该美术作品后部为汽车尾部造型,变形后有胳膊和腿;

侧面看该作品有四个轮子,侧面车门有“P”字样。

(见下图二)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7,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

该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为一立体机器人,其形象特征为:正面为机器人,头部有帽子,帽子顶部有半圆珠装饰,帽子正面中间有五角形装饰,五角形中间有“R”字样,帽子下部正面有两个圆眼睛,弯眉毛,凸起的圆形鼻子,鼻子下方两侧各有一长方形装饰。

正面图变形后头部两侧有两只胳膊,下方有两条腿;

该美术作品后部为汽车尾部造型,变形后有胳膊和腿;

侧面看该作品有四个轮子。

(见下图三) 2015年11月27日,原告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247279,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原告,首次发表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

该美术作品的整体形象为一立体机器人,其形象特征为:正面为机器人,头部有帽子,帽子顶部有螺旋桨装饰,帽子正面中间有圆形装饰其中有大写“H”,帽沿下部正面有两个椭圆眼睛,弯眉毛,凸起的椭圆形鼻子,鼻子下方两侧各有一圆形装饰。

正面图变形后头部两侧有两只胳膊及两翼,下方有两条腿;

该美术作品后部有突出圆形立体装饰。

(见下图四) 图一图二图三图四 (图一、二、三、四为原告四款美术作品之正面图) 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等。

2019年9月17日,江苏省盱眙公证处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高某1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贵志来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崔家集镇振华街附近的某门市,该门市门头写有“顺源综合超市”字样,店内悬挂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载名称为: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

在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高某2监督下,朱贵志在该店购买了三个玩具,用其支付宝支付货款24元留有截屏。

随后于同日,在公证员钟某、公证人员高某2监督下,朱贵志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后封存。

朱贵志在上述封存过程中共拍摄照片10张。

江苏省盱眙县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9)淮盱证民内字第2024号公证书。

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迷宫滚珠掌上游戏,当庭开封后,包装盒顶部印有商标“”图样、包装盒的各侧面印有与原告涉案著作权项下四款美术作品相关联的玩具图形;

盒内有三件迷宫滚珠掌上游戏塑料玩具(如下图五、六所示),图六有相同的两件。

该玩具长宽高分别为20厘米、14厘米、1厘米,该玩具的背景底片上印有商标“”图样以及与原告涉案著作权项下四款美术作品相关联的玩具图形。

图五图六 被告名称为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平度市崔家集镇驻地,经营者崔素娥,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核准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

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等。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商标权;

2、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及商标权;

3、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其在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因此可以确认原告对涉案四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注册了第11269861号“”商标,且该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因此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经过当庭比对,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迷宫滚珠掌上游戏塑料玩具外包装盒及玩具本身使用的小汽车机器人图片与原告作品登记证书上的美术作品形象都是拟人化的形象,两者在整体设计、造型轮廓、眉毛眼睛等处的表现形式、儿童喜欢的憨态形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虽然被控侵权产品图片中的玩具形象相较涉案作品做了或多或少的改动,但未脱离涉案作品或该作品头面部的基本形象,两者构成近似。

故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著作权项下发行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的涉案销售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原告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等。

经当庭对比,被告所销售的迷宫滚珠掌上游戏塑料玩具包装盒上及该玩具背景底片上均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且被告销售的玩具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足以导致一般公众对其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有特定联系。

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再次,关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被告的销售行为同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商标权,此情形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但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库存情况,故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表明被告的侵权所得,鉴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商标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Roy”、“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美术作品著作权、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玩具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平度市顺源副食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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