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963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才平,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537,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才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