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523号原告:胡石金,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丝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浩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原告胡石金与被告东莞市浩坚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胡石金开庭前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其中将诉讼请求标的金额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同时,原告胡石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胡石金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胡石金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石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石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