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刑初8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中专文化,住陆丰市。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鸿沛,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0〕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吴月新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钟鸿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17号4楼405房怡霖美容院通过淘宝、闲鱼平台以每500个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30元的价格购入,再以15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闲鱼平台向他人转售牟利。
公安机关接举报后于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17号4楼405房怡霖美容院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2605个(货值金额约人民币3782元)、快递寄货单及回执一批、涉案手机三部、电脑主机一台及快递单打印机一台。
经核对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已销售的假冒“大玩家超乐场”、“飞仔图形”注册商标游戏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57544.99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控罪,但对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异议,辩称其中还包括自己找人刷单的金额。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异议,涉案的“大玩家超乐场”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飞仔图形”商标的注册权利人为飞扬国际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报案人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起诉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达357544.99元金额过高,应当减除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销售金额以及刷单、退货部分的金额。
经审理查明,“大玩家超乐场”及“飞仔图形”均为飞扬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含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设施、提供娱乐场所等,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9661880号及8378587号,“大玩家超乐场”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飞仔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
2017年1月1日起飞扬国际有限公司将以上第9661880号“大玩家超乐场”及第8378587号“飞仔图形”注册商标排他授权许可给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时间为永久或至商标转让给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止。
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受让取得第9661880号“大玩家超乐场”注册商标。
2019年4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17号4楼405房怡霖美容院通过淘宝闲鱼平台以每500个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30元的价格购入,再以150元的价格通过淘宝闲鱼平台向他人转售牟利。
2019年10月1日,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接到商家反映称有人在各区的游乐场使用假冒的游戏币,后公司通过巡查发现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立业路17号4楼405房怡霖美容院有人在网上销售假冒的游戏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10月10日13时许在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2605个、快递寄货单及回执一批、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一部及苹果6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及快递单打印机一台。
现场查获的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2605个货值金额约人民币3782元;
经核对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李某某已销售的假冒“大玩家超乐场”、“飞仔图形”注册商标游戏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57544.9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涉案游戏币、手机、电脑主机、打印机、快递寄货单及回执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销售记录、刑事举报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同意转让证明、真假对比图、价格证明、鉴定报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商标授权确认书、破案报告等书证材料、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彼此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查,飞扬国际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确认书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第9661880号及第8378587号注册商标排他授权许可给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时间为永久或至商标转让给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止。
公安机关调取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证实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27日受让取得第9661880号“大玩家超乐场”注册商标,北京大玩家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8378587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利人符合本案被害人的身份。
现场缴获的游戏币的照片显示游戏币上标识“大玩家超乐场”字样,被害公司出具真假对比图证实涉案假冒游戏币的文字及排版均与正版游戏币一致,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辩护人的第一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承认自己销售假冒游戏币共计约35万元左右,赚了大约4万元,并对自己在咸鱼、淘宝上发布游戏币代币销售的店铺截图以及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进行了辨认,经统计淘宝店铺上标注为“大玩家游戏币”的销售金额总计为357544.99元,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均未提及有找人刷单等情形,亦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当庭翻供没有合理理由,辩护人关于需要剔除的金额部分均系主观推测,对于李某某的相关辩解以及辩护人的第二点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9年10月10日日至2023年1月9日。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大玩家”游戏币12605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一部及苹果6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及快递单打印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VIVO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彦人民陪审员 欧 阳 晓 雯人民陪审员 贺 玲 之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妍妍(兼)书 记 员 林 倩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