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0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源文化用品销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64,,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儒学街**办公楼**面向西门市法定代表人:季业芬。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源文化用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一案,(2018)苏0902民初4525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财源文化用品销售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3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