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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辉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659号
案件名称李辉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辉煌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6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辉煌,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宇鹏,广东富来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辉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辉煌及其辩护人杨宇鹏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李辉煌为谋取利润,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李辉煌抓获,现场缴获假冒浪琴商标的手表1485只、假冒欧米茄商标的手表295只、带有浪琴商标的手表配件5500个、带有欧米茄商标的手表配件600个、记账本及手表维修组装工具一批。

经审查,被告人李辉煌销售假冒浪琴、欧米茄商标的手表的金额为18120元人民币,缴获的1780只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的货值金额为354351.55元人民币。

上述商标均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均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4类,可使用商品包括“钟表”等),并均处于有效期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辉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缴获假冒手表及配件的照片,案发地点的照片,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北京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获的销售单据,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报案材料及鉴定书,浪琴、欧米茄的商标注册材料,房屋的租赁合同,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李辉煌的户籍材料,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笔录,证人郭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李辉煌的供述,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鉴证字[2019]25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辉煌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部分的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辉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辉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被告人李辉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辉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辉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清单)及压手表底盖机1台、铁钳2把、螺丝刀2把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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