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济南出口加工区港源六路** 法定代表人:刘燕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明远电器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iv> 经营者:郝彦红,女,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上诉人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明远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康巴丝实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明远电器商行庭外达成和解,故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