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557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可口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黄林村**。
法定代表人:林龙,职务不详。
被告:黔南州成优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第六经营部,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现代城一楼香港街4号。
负责人:杨峰。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诉被告湖北可口香米业有限公司、黔南州成优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第六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