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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悠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125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悠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悠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5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

被告:莆田市悠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居委会重兴北街**信用代码:91350304MA32FK9592。

法定代表人:陈飞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悠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叶振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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