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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大田县尊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大田县尊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大田县尊冠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9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X。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尊冠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凤山西路**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2YMQ560。

经营者:田小妹。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尊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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