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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51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15号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骆某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萍,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四喜人玩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泡泡玩具(照相机)”。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汕头市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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