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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471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471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手机配件经销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义务商贸城****。

经营者:孟小强。

被告: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林路富春东方大厦709/div>法定代表人:郑冬生。

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高新区高新路**研祥科技工业园机械厂房**东侧/div>法定代表人:郑曙生。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浩酷手机配件经销店、被告摩米士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爱米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其余6900元,退还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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