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950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娜婷,女,汉族,1991年8月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50************685。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娜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