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7403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凯欢,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杨凯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