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322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利昂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旭日小区**606信用代码×××00T。
法定代表人:韩付闯。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诉讼费275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