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3399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御卿饮品店,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南国丽园****用代码×××M8E。
经营者:叶雪秀。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